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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中新網鹽城6月9日電(於從文 周立虎)為討要自己做工的工錢,江蘇阜寧縣女子王紅與老闆發生口角後,一腳踢向後者右腹部,致其肋骨骨折。9日上午,阜寧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該起故意傷害案件,以被告人王紅犯故意傷害罪,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,緩刑一年。
  2013年9月1日下午,年近五旬的王紅為討要做工的工資,與承做江蘇威龍重工機械製造有限公司木工工程的李清,在公司工地上發生口角,後互相毆打。在纏打過程中,王紅用腳踢李清右腹部一腳,致李清右側第6、8、9肋骨骨折。經鑒定,李清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。案發後,王紅與李清達成賠償諒解協議,依協議賠償了李清的各項經濟損失計人民幣七萬元,取得了李清的諒解。
  阜寧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王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,致人輕傷,其行為已觸犯刑律,構成故意傷害罪。被告人王紅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。被告人王紅與被害人達成賠償諒解協議,並依協議賠償了被害人的經濟損失,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,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,遂作出上述判決。(文中人物均為化名)  (原標題:“女漢子”工地討工資 一腳踢“飛”七萬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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